勞保用品配備標準規則
發布時間:
2013-12-09
勞保用品配備標準規則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國家經貿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組織制定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請認真貫徹實施。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編制及有關問題說明:
一、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企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本標準規定的勞保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 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三、國家對特種勞保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保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四、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保用品進行驗收。
五、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保用品。如配備的勞保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保用品。
六、本標準中將帆布、紗、絨、皮、橡膠、塑料、乳膠等材質制成的手套統稱為"勞保手套",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作業中防割、磨、燒、燙、凍、電擊、靜電、腐蝕、浸水等傷害的實際需要,配備不同防護性能和材質的手套。
七、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除按期更換外,還應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絕緣性能的檢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絕緣性能復測。
八、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檢查以及實習、外來參觀者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人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保用品。
九、建筑、橋梁、船舶、工業安裝等高處作業場所必須按規定架設安全網,作業人員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合理選用和佩帶相應種類的安全帶。
十、考慮到一個工種在不同企業中可能會有不同的作業環境、不同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不同的勞動強度,以及各省市氣候環境、經濟條件的差異,本標準對各工種規定的勞保用品配備種類是最低配備標準,對勞保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體規定,由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在制訂本省的配備標準時,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保用品,并規定使用期限。
十一、對未列人本標準的工種,各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本省的配備標準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規定的勞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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